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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法官,我终于能看我的孩子了!”蓝田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探望权纠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的权利。但离婚后,孩子探望权如何行使?探望权遭受阻碍怎么办?一起来看看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是怎样做的。

12月7日刚上班,申请执行人李某就兴冲冲的来到蓝田法院执行局陆向磊法官办公室,高兴的说:“感谢法官,我终于能看我孩子了。”

原来,数天前,李某来到蓝田法院执行局,向法官哭诉自己想要探望孩子,但是前夫蒋某及家人一直拒绝配合,她实在想念孩子……

法官考虑到该案系子女抚养权纠纷导致探望权受阻,如果简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拘留等传统强制措施,很可能造成双方当事人矛盾加剧,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办案法官随即拨打了蒋某的电话,电话中,蒋某态度强硬,拒绝李某看望孩子。 陆法官反复耐心沟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的对其分析利弊、说法明理,解释《民法典》《家族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释明孩子的抚养人、监护人应当以关爱、教育孩子为第一要义,不能因为自己的情绪阻挠、破坏孩子与亲生母亲的血肉亲情,隔断家庭的联系。如果仍旧拒绝履行协助探视义务,将承担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甚至拘留、罚款的执行惩戒措施。

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最终蒋某打开心结,答应让李某探望孩子,并表示,无论关系如何,为了孩子,以后都会积极协助李某探望。最终,李某按照约定见到了朝思暮想的女儿,也就有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法官说法,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明确,是因为探望权不仅是一项权利,更是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情感纽带,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照顾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所以,在探望权行使过程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一般意义上的执行,主要与财产有关,这种执行大多采取强硬手段。但类似探望权等涉及情感方面的特殊执行,仅仅依靠法律不能完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需要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投入更多情感去化解双方的积怨,利用双方对子女的关心爱护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发展的心理,打破情感阻隔,与双方协商切实可行的探望方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不能滥用,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使子女完整地享受亲情,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和照顾,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待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方可恢复探望。

关键词: 身心健康 人民法院 积极协助

责任编辑:Rex_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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