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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新版《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了解到,新版《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自2007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避免和减轻因气象灾害而造成的损失,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修订后的《条例》从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隐患排查与治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了规范,共七章五十七条。
《条例》总则对气象灾害进行了明确:指暴雨(雪)、高温、低温、干旱、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霜冻、冰冻、寒潮、沙尘暴、干热风、连阴雨、霾等天气所造成的灾害以及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条例》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安全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
《条例》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内容进行了明确: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气象灾害现状、发生发展规律和调查评估;气象灾害风险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用地布局;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同时,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防御职责进行了明确: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救援抢险队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会后,记者采访了西安市气象局局长李社宏,他表示:“要深刻理解《条例》内容,加大其内容的宣传力度和督导检查,把《条例》内容切实落到实处。坚持精密监测、精准预报、精细服务,不断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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