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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记者获悉,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杨金翠法官近日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
某日清晨,被告胡某在小区外无名道路上遛自家的金毛犬,因道路行人稀少,便放任爱犬自由撒欢。此时,年近七旬的原告王某骑着自行车相向而来,因看到被告与其同侧而行,且犬只未拴绳,遂提前变道至路对侧绕行,但行至交汇处,被告的金毛犬窜向原告自行车,致其倒地受伤,全身多处骨折。当日晚间,原告的家属报警,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事实存在,但无原始现场证据,事故成因无法判定。因双方对医疗费等损失赔偿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申请对原告骨质疏松等基础疾病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及各单项医疗费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的意见是无法区分具体的各项费用,无法得出可用的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而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在临时道路上未靠右侧行走且未有效管理、约束犬只,导致犬只突然横过马路与原告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其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路段虽为下坡,但坡度较小,原告靠右侧骑行,无踩、蹬等加速动作,且在看到犬只后及时避让至道路另一侧,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在事故中无过错。虽然原告自身的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个人体质状况并非法定的过错理由。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文明养犬,遛狗拴绳。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系犬绳、戴嘴套,不前往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同时,如果受到动物的攻击伤害,要及时报警,查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固定、保存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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